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民初4416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十总镇四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柏树墩村(原十总镇施家店村)。
经营者:李季军,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稳,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敏。
原告通州区十总镇四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稳、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十总镇四季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十总镇四季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十总镇四季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 判 长 吴晓玲
审 判 员 管 中
人民陪审员 张素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