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88580759T(1-1)。
法定代表人:王世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东冬,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开区扬子东路1555号鸿耀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589866XK(1/1)。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2021)滁调字第7号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是(2021)皖11执62号,因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终结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据(2021)皖11执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农行滁州中都支行12×××53账户内资金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21)皖11执62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皖11执恢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额的财物。
二、解除对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农行滁州中都支行12×××53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