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700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8858075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然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阳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然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