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2民初1217号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9720766X(1-1)。
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北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152746450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王维平,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北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5099975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农商行)与被告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王维平、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安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同元、被告***及被告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王维平、赛华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夕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452000元及利息466084.02,合计20918084.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9175%计算,逾期罚息上浮50%);2.判令***、王维平所有的担保抵押物,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60号房产优先清偿200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判令赛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担保抵押物,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201铺等8户、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车库03等21户、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72号“金帝庄园综合楼”商业房产优先清偿11452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判令赛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担保抵押物,位于来安县建阳北路390号房产优先清偿700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由***、王维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王维平、赛华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4日,其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此外,合同还对于还款方式、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在贷款合同签订的同时***、王维平以其拥有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60号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了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王维平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14日,其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11个月,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9月29日,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时,赛华房地产公司以其拥有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201铺等8户、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车库03等21户、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72号“金帝庄园综合楼”商业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了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王维平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8月21日,其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提供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时,赛华房地产公司以其拥有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201铺等8户、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车库03等21户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了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王维平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7月27日,其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提供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时,赛华房地产公司以其拥有位于来安县建阳北路390号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了抵押并签订了抵
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王维平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贷款,但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仅于2018年11月14日偿还贷款本金54.8万元。为此,其多次找到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协商,但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故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王维平、赛华房地产公司辩称:对于贷款基本事实及贷款金额无异议;涉案贷款系多次转贷的贷款,并非2018年签订的贷款协议;涉案贷款利息付至2018年11月30日,且均未到期,来安农商行现在起诉,其认为不妥;来安农商行起诉的罚息没有依据;偿还54.8万元借款并非其自愿,是来安农商行从其账户中强行扣划。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赛华房地产公司用位于来安县新安镇建阳北路390号房产与来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来)农商银高抵字〔2015458565〕第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向来安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来安县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产他证来他字第2015002955号]。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担保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2018年7月21日,***、王维平向来安农商行出具《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以个人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等)对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贵行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展期等)。并保证在此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和股本分红”。2018年7月27日,来安农商行为甲方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为2015年7月31日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来)农商银高抵字〔2015458565〕第009号。此外,合同还约定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来安农商行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并由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出具借款凭证。
2017年8月15日,赛华房地产公司用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201铺等8户房产与来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31-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向来安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来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458号]。同日,赛华房地产公司用位于来安县健康东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车库03等21户房产与来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31-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向来安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来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459号]。合同约定:赛华房地产公司愿意为来安农商行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分别为1600万元和9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018年8月10日,***、王维平向来安农商行出具《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以个人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等)对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贵行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展期等)。并保证在此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和股本分红”。2018年8月21日,来安农商行为甲方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为2017年8月15日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31-01、ZGD4585651220170031-02。此外,合同还约定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按时偿还应还款项,来安农商行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应还款项;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来安农商行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并由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借款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归还该笔贷款本金54.8万元。
2016年9月30日,赛华房地产公司用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72号“金帝庄园综合楼”房产与来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GD458565122016016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向来安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来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皖(2016)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929号]。合同约定:赛华房地产公司愿意为来安农商行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54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018年11月9日,***、王维平向来安农商行出具《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以个人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等)对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贵行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展期等)。并保证在此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和股本分红”。2018年11月14日,来安农商行为甲方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11个月,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9月29日;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31-01、ZGD4585651220170031-02、ZGD4585651220160160。此外,合同还约定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来安农商行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并由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出具借款凭证。
2017年10月11日,***、王维平用位于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60号房产与来安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4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向来安农商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来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553号]。合同约定:***、王维平愿意为来安农商行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2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018年11月9日,***、王维平向来安农商行出具《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以个人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等)对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贵行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展期等)。并保证在此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和股本分红”。2018年11月14日,来安农商行为甲方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用途为归还贷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917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为2017年10月11日贷款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ZGD4585651220170041。此外,合同还约定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来安农商行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并由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出具借款凭证。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最后一次结息日是2018年11月30日。截止2019年2月20日,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的上述四笔借款尚欠本金2045.2万元,利息466084.02元。
以上事实,有来安农商行提交的来安农商行营业执照、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王维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最高额抵押合同》、《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权证复印件、利息计算清单;及来安农商行、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王维平、赛华房地产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来安农商行与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来安农商行与***、王维平、赛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是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签订后,来安农商行按约向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发放了贷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来安农商行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罚息,故对来安农商行要求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赛华房地产公司、***、王维平以各自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来安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来安农商行的借款,来安农商行可依照抵押合同约定行使担保物权,故对来安农商行要求在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王维平向来安农商行出具的《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来安农商行要求***、王维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52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0日,利息为466084.02元;其中700万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7月27日,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9年7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其中9452000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其中200万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其中200万元,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
二、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平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房地产他证来他字第2015002955号、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458号、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459号、皖(2016)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929号、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455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维平对上述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90元,由被告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维平、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戴作静
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瞒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