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
被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北大街108号。
被执行人:吴本仪,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北大街1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本仪、***、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有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路××号(房产证号:来-新安字第02-A02号)房地产,本院已按规定流程变卖成交;发现被执行人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房产证号: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权第0010843号),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路南侧(宇通2#综合楼)车库(房产证号:皖(2017)来安县不动产权第001096号),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72号“金帝庄园综合楼”商业(房产证号:皖(2016)来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以及被执行人吴本仪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街西侧(房产证号:来-水口字第120219-770号),本院按规定流程进行一拍二拍,均流拍,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辛明友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