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36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对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122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书中“来安县建筑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笔误补正为“来安县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