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会与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2147号
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组织机构代码K1670284-6。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南市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585441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来安县新安镇黄坝村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