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2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来安县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世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