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2986号
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9750477XK,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水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1323X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39Q561,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居委五支路64号1单元附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古蔺县茂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