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8318号 原告: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132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创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2号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392004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