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389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690318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310701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2执3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485.5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