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南大街318号。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284元及利息。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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