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南大街318号。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滁州市宏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2200元人民币,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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