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503号
原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茂,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
法定代表人:伍安元。
被告:李克洲,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章大春,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闫勇,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欣宏公司)、李克洲、章大春、闫勇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三建公司诉称,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重庆欣宏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重庆欣宏公司将秭归屈原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万象国际城)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约173763.15平方米,1#-6#楼幕墙工程。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幕墙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2020年6月1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秭归屈原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万象国际城)幕墙工程终止协议》,约定:《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自2020年6月10日起解除,截止终止协议签订日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造价为2203200元,双方同意按2203200元结算。重庆欣宏公司已付工程款180万元,尚欠工程款403200元,应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的,按月息百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李克洲、章大春、闫勇自愿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重庆欣宏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83200元工程款,余款22万元四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万元;二、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160元(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2月28日的)及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三、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费8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依据是《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秭归屈原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万象国际城)幕墙工程终止协议》,原告起诉的案由虽系合同纠纷,但实际上是原告与四被告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本案事实,涉案诉争的归屈原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万象国际城)幕墙工程位于秭归县城屈原东路以南,平湖大道以北,平湖一路以西,平湖二路以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由秭归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