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700XY。
法定代表人伍安元,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屈原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51142J。
法定代表人操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阳光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068642142。
法定代表人陈德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鄂0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秭归县阳光国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由于执行标的位于秭归辖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秭归县阳光国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鄂0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周铁金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