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谢传兴与郑佳,郑新道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5337号
原告:谢传兴,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仁斌,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饶晓辉,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郑佳,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郑新道,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700XY。
法定代表人:伍安元,执行董事。
原告谢传兴诉被告刘仁斌、饶晓辉、郑佳、郑新道、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谢传兴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传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传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0元,减半收取580.00元,由原告谢传兴负担。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登超
书 记 员  冉蕴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