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7民初3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屈原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511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70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022年3月10日,原告**以其与第三人重庆市欣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