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8763号
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欣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欣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重庆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