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1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为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2678906N。
法定代表人:柏忠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6770407B。
法定代表人:郭胜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全部冻结并扣划。3.本院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