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7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16524元及违约金13165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3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103元,及给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胜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87414.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书记员 周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