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博威斯散热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破申6号
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6805C(2-4)。
法定代表人:周从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园,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博威斯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1098257E。
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三建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申请人安徽博威斯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请求对博威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博威斯公司对无为三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博威斯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于2005年11月23日经原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工业散热器、热交换设备等机电产品,热交换及相关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博威斯公司已经停业多年,公司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处置完毕。
另查明:无为三建公司承建博威斯公司厂房,经生效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认定,博威斯公司应支付无为三建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19万余元(截止2013年1月20日)。经该院强制执行,博威斯公司未能全部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博威斯公司经市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无为三建公司对博威斯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博威斯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获全部清偿,故无为三建公司具有申请人资格。博威斯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公司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等均已经被处置完毕,对公司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博威斯散热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琴芳
审判员  朱莉娟
审判员  蒋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守富
书记员李庆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