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3443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6805C。
法定代表人:周从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尚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党 勇
书 记 员 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