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25民初1542号
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人民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琼,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
法定代表人:周从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西门原城关轧花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童朝武,总经理。
被告:周从爱,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秦必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童朝武,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农商行”)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第三建筑公司”)、无为县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房地产公司”)、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为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被告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皖江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朝武、周从爱、秦必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为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归还无为农商行借款本金720万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利(罚)息890129.4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0.37075%计算的罚息;2、判决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皖江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皖(2016)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第0000091号、第0000092号、第0000093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优先偿还前款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无为农商行与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无为农商行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年利率为7.9775%,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等等。皖江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皖(2016)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第0000091号、第0000092号、第0000093号房地产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之日,无为第三建筑公司仅结息至2019年12月20日,余款一直未还。
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周从爱辩称,1、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皖江房地产公司。2014年1月,皖江房地产公司欲向无为农商行贷款,但由于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贷款,皖江房地产公司便和无为农商行一起来找无为第三建筑公司,提出以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名义借款,皖江房地产公司保证借款本息均由其归还,并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股东秦必涛、童朝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无为第三建筑公司才同意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2、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的也是无为农商行和皖江房地产公司。无为农商行将贷款放款后,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就将款项转给皖江房地产公司,贷款利息均是由皖江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到期后,也是皖江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转贷手续;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应当先以实际借款人皖江房地产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款项归还案涉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保证人秦必涛、童朝武归还。
皖江房地产公司、童朝武、秦必涛均表示无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8日,无为农商行与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无为农商行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年利率为7.9775%,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等等。皖江房地产公司与无为农商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皖(2016)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第0000091号、第0000092号、第0000093号房地产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分别与无为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2月23日,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尚欠无为农商行借款本金720万元、利(罚)息合计890129.4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无为农商行与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无为农商行依约向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发放借款7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应按时还款付息,但无为第三建筑公司收到借款后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无为农商行要求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归还720万元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无为第三建筑公司认为皖江房地产公司为实际借款人,但其提供的录音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截至2021年2月23日,无为第三建筑公司尚欠无为农商行借款本金利(罚)息合计890129.45元,其理应归还;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即按照年利率10.37075%计算。再次,皖江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皖(2016)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第0000091号、第0000092号、第0000093号房地产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为无为第三建筑公司的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而无为农商行与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在保证合同约定,“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借款人有不履行到期债务等违约或发生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对此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无为农商行向皖江房地产公司主张实现物的担保,同时又要求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万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利(罚)息890129.45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0.3707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无为县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2016)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第0000091号、第0000092号、第0000093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优先偿还前款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三、被告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31元,减半收取计34215元,由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无为县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从爱、秦必涛、童朝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 记 员 董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