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执419号之一
申请人: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31733579X3。
法定代表人:刘梅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8560G,住所地:安徽省无为
县开城镇。
法定代表人:伍开米,董事长。
关于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00150250005557122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8900.93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177720805301220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57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