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索文明、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特7号
申请人:索文明,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丰收东路丰东钢材市场C3号。
经营者:岳建红,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
法定代表人:伍开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玮,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臣,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伍武,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申请人索文明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乾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乾源租赁站)、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城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二建公司)、陈伍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索文明于2022年5月9日以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为由,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索文明的撤回申请系自行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索文明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索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梁晓辉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贾庆源
书 记 员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