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定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