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1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塔外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旭日恒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保险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坐落于定海区干览镇东升社区光荣129-1号农村宅基地一处,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宅基地。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如何履行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1202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艳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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