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644号

申请人: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W0HW427。

经营者:马松林,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

法定代表人:潘庆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诉被申请人刘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