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3094号
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无城南门一字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
法定代表人:潘庆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华,公司员工。
被告:无为市石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市石涧镇政务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1114。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市石涧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6元,减半收取计5193元,由原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