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820号
原告: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W0HW427。
经营者:马松林,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朱宏宇,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佘立荣,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
法定代表人:潘庆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繁昌县进林石材石雕厂与被告***、朱宏宇、佘立荣、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朱宏宇、佘立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武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戴 小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董 娟 娟
书 记 员 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