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4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南门一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
法定代表人:潘庆林。
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李登飞,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原告**诉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登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19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亚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