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赵承林、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1363号之七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赵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南门一字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赵承林、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4249.9元及利息1179元,并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212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000元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