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7948676H(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4330896F。
法定代表人:吕启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5执25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