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389号
原告:上海勒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6幢F25室。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324676787W
法定代表人:李纯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府苑小区大门南侧105、106门面房。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667948676H
法定代表人:夏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审理了原告上海勒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劲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勒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0元,由原告上海勒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