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海阳镇。
法定代表人:吕继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8)皖1002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控,已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佩琅路*号“****”*、*、*、*、*、*幢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续封),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金额2225000元,未执行到位2225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