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恢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横江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58516190T。

法定代表人:吕继宁,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许家鹏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124570。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董事长。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皖1002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黄山市××区××路××、××、××、××、××幢在建工程。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46583元,未执行到位1046583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右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