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4民初965号

原告:刘洋,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郭伟,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十字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24485847110C。

法定代表人:江春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58516190T。

法定代表人:吕继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洋与被告祁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刘洋负担。

审判员  卫德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