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22民初1041号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家平
书记员 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