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2民初919号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6449873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585161907。
法定代表人:吕继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0495797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12日,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