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濡须路1号(无为县**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楼6层)。
法定代表人:陈荣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0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耿 辉
审 判 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高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庄 洋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