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25民初5926号
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濡须路1号(无为县荣达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17688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金塔路住建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987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