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会(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65955882。
法定代表人:王春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591087。
法定代表人:刘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家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家兵
书 记 员 康传宇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