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375号
原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0GR8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办公楼401、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591087,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利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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