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65号1幢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UJ9Q2P。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朝,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审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5910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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