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202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0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