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1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01208059108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电子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004512677087。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元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25日以法院专递邮件向上诉人住所地及上诉状寄出地分别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克 棒
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