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童长安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原审被告童长安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3民初17171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定做合同纠纷,使用定作物品的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潼南区,实际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有租赁合同)。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或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05995.2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作为起诉请求支付货款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李春伟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