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与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6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益开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亿凯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7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长安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8189.2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长安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长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长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李 智
书记员 李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