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16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损失953403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278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330000元,支付执行费4278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注册地,目前办公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8年6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8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损失623403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5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 洪 执行员 陈玲燕 执行员 唐 攀
书记员 刘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