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3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政府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26750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4644136C。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5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麟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